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卫生部于2009年9月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并且对于拟开展以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