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放射诊疗技术使用中患者和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安全。将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便于分级许可。提出了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卫生部于2006年3月27 — 28日举办了宣贯师资培训班。卫生部于12月13日发布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