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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四、孕妇用药的基本原则

1 ﹒孕期要避免不必须的用药,包括保健药品。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3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的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时期以后。如抗高血压药物,新药层出不穷,只有当老药无效时,方可慎重考虑使用新药。如遇及妊娠合并癫痫,鉴于如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婴损害很大,所以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要尽量降低药物可能带来损害的程度,一般可以从调节用药剂量着手,使用量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如抗癫痫药。 ......

——《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书名:《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栏目: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 产科篇 > 第八章 妊娠与优生 > 第一节 妊娠与药物
作者:刘元姣曹来英
参编:张元珍,程冀平,邹丽,李翠兰,张蔚
页码:47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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