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区卫生局对该连锁店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协调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了以下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一是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诊疗活动,该连锁店负责人也写出了永不非法行医的保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