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文献资料]第七部分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八章 眼科相关伦理学与安全行医 > 第三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265-26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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