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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侵犯的法律调控

我国并无明确以调控“性侵犯”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并不缺乏有关对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 ......

——《性健康教育学》
书名:《性健康教育学》
栏目:性健康教育学 > 第三篇 性伦理道德 > 第五章 性自我保护 > 第一节 性侵犯及其防范
作者:王滨有
参编:曲成毅,梁季鸿,马保华,谢欣,李秀芳
页码:22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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