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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本条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3 ﹒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不能返回原工作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为了方便劳动者保障这些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能及时得到诊断。本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地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劳动者的这项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86-8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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