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禁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生产、经营或者进口的行为。本条没有规定违法者应该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而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