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