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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二章 公 民(自然人)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360-36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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