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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各年度工作总结、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在此校验不合格,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国卫生年鉴.2010》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10》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10 > 工作进展 > 医政管理
作者:侯 岩 胡国臣
参编:陈竺,张茅,黄洁夫,王国强,马晓伟
页码:3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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