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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附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43-4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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