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取得《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