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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措施是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和条例来防止粉尘危害、保护工人健康。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公布了《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等,规范了防尘的技术措施和办法。1987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和修订的《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使尘肺防治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根据这些法规条例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存在粉尘危害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和维护本厂矿的防尘设施,使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防尘工作定期 ......

——《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书名:《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栏目: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上篇 总论 > 第三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 > 第二节 生产性粉尘 > 五、生产性粉尘的控制与防护
作者:金泰廙 王生 邬堂春 吴逸明 李 涛 赵金垣
参编:王世俊,梁友信,常秀丽,陈波,陈杰
页码:89-9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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