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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 审 结 论

第三十四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第四十二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因医院地址 ......

——《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书名:《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栏目: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 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参编:
页码:22-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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