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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282-28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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