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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章 突发事件委员会

一、总干事应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总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见。二、总干事应向突发事件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有关事件的信息,包括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以及总干事拟发布的任何临时建议。四、总干事应邀请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六、总干事应就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和结束、有关缔约国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任何临时建议及此类建议的修改、延续和撤消以及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与缔约国进行沟通。七、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可向总干事提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和(或)建 ......

——《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书名:《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栏目: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 第十章 附 录 > 附录1 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 附录1‐6 国际卫生条例 > 第九编 《国际卫生条例》 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作者:王陇德
参编:王陇德,乌正赉,孙承业,李群,李正懋
页码:475-47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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