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后经1997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多次修订。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有关人体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