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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 ......

——《医学生医患沟通教程》
书名:《医学生医患沟通教程》
栏目:医学生医患沟通教程 >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作者:刘江华 贺军
参编:杨林,李凌,唐惠芳,冯耀光,刘进
页码:183-18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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