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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无受审能力者的处置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追求,为此,对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员,均应立即中止诉讼程序,并给予必要的医疗措施,待其受审能力恢复后再行处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处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无受审能力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置缺乏明确规定,因而出现继续关押治疗的,有送安康医院或精神病院治疗的,有作取保候审处理的,有干脆撤案不处理的,实际操作并不统一。中止审理决定后,一般由法院指定监管医疗,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经治疗恢复受审能力后,案件重新进入诉讼处理程序。对虽有恢复受审能力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或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四章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 > 第四节 精神障碍犯罪人员的处置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93-9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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