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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附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 号)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46-4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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