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2001年8月3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通告》: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