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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医疗知情同意告知对象的问题

知情同意还存在一个“告知谁”的问题。绝大多数医师对于告知对象不太明确。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患者同意家属签字”患者和家属的并行关系,到1998年《医师法》规定“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向患者本人告知。对于所有患者,建议医院在患者入院时即签订授权委托书,当患者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时,则由患者授权的委托人代表患者行使在就诊过程中的一切知情同意的选择决定权。如遇紧急情况,危及患者生命没有时间组织相关医学和法律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判断的时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三章 医院医疗服务相关法律 > 第九节 医患沟通相关法律 > 二、关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82-8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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