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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章 执 业 条 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书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栏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作者: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参编:
页码:4-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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