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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藏活动

1 ﹒各实验室应当将在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结核分枝杆菌种或样本送交保藏机构进行鉴定和保藏。保藏机构对送交的菌株或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接收证明。国家级保藏中心、专业实验室和省级保藏中心应当定期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报保藏入库菌种目录。销毁后应当作为医疗废物送交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10 ﹒菌种或样本的国际交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清单》、《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 ......

——《结核病管理》
书名:《结核病管理》
栏目:结核病管理 > 第五章 结核病的实验室管理 > 第三节 结核分枝杆菌种或样本管理 > 二、结核分枝杆菌种或样本保存管理
作者:钟 球 黄 飞
参编:黄桂清,周琳,刘晋洪,方兰君,尹建军
页码:122-1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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