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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 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08-10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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