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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六、法律责任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三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72-7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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