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秦某,男,半岁,1997年5月10日由其父抱着去卫生防疫站接种。卫生防疫站采用右上臂皮内接种疫苗。接种后,局部出现感染溃烂,在当地卫生院进行抗感染治疗。5天后,患儿出现高热、神志不清、呼吸困难等症状,急送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卫生防疫站接种器械消毒不严,导致秦某接种后感染,并发败血症死亡。本案中的卫生防疫部门对接种器械消毒不严,其行为违反了《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医疗卫生操作规程,具有违法性。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性为预防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