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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二)妊娠期

对不宜妊娠,应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若已有心力衰竭,应在心力衰竭控制后再终止妊娠,若妊娠已5~6个月,心脏负担与足月相似,终止妊娠要结合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Ⅱ级以上,或曾有心力衰竭病史者。2 ﹒继续妊娠的监护:对允许继续妊娠者,要加强产前检查和监护,因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打击,心脏负荷因血容量与氧耗量增加等生理变化而加重,及其代偿功能减退是导致心力衰竭的主要环节。动脉导管未闭患者孕期发生心力衰竭,或有动脉导管感染时,有手术指征。有心力衰竭先兆,应立即住院治疗。凡心功能Ⅲ级或有 ......

——《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书名:《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栏目:新编妇产科疾病诊疗学 > 产科篇 > 第七章 妊娠合并症 > 第一节 妊娠合并心脏病 > 三、防治
作者:刘元姣曹来英
参编:张元珍,程冀平,邹丽,李翠兰,张蔚
页码:350-35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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