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研究与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和进行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必要时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第二十五条单位在签订技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他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第三十三条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单位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补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商标注册、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