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有权了解有关各种诊断手段与诊疗的情况,如治疗的可能结果,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预后等,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关患者的治疗未经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其无病变的脾脏,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