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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七、传染病防治 > 【附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253-25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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