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 号)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07-10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