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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五十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 〔2009〕18号
作者:武广华 袭 燕 郭燕红 周海波 孙兆林 谭学瑞
参编:于宗河,朱志忠,焦雅辉,马立新,刘 勇
页码:857-858
版本:4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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