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決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第三款修改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強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決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