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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新药监测期的规定

SFD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的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SFDA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继续对该新药进行监测。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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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6章 生物药物的新药申报 > 第五节 新药生产的审 批及有关规定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44-114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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