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前,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药政机构、药检机构、药品监督员、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以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成立的药品审评委员会。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组建了直属国务院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除继续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以外,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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