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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临床试验过程的有关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任命监查员,按照GCP监督试验过程。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试验,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SFDA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总之,对临床试验结果应进行全面评价,根据临床试验方案逐项评估,包括试验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试验数据是否有偏倚或存在其他原因引起结果无效,数据统计是否合理,是否根据试验结果和临床方案得出的结论等,最终得出新药是否有临床应用价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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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6章 生物药物的新药申报 > 第四节 新药的临床试验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42-114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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