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下含片20 μ g、40 μ g。舌下给药可产生与注射用药相似的镇痛作用。肌内注射:一次10~20 μ g,镇痛作用可维持50~100分钟,必要时可于3~4小时后重复用药,连续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静脉滴注:急性剧痛0.1~0.2μ g/(kg · h),持续滴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免产生耐药性和依赖性。在规定剂量内使用时未发现中毒反应,但在非医嘱或用法不当时可发生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呼吸近乎停止、昏迷等,可用烯丙吗啡或纳洛酮解救。本药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合用,有协同作用。如晚期肿瘤患者镇痛,同时服用司可巴比妥或地西泮,可延长作用时间,同时加重呼吸抑制。与尼可刹米、洛贝林合用,可部分对抗本药的呼吸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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