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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七、肺 栓 塞

详见第八章第五节“肺栓塞”。抗凝治疗的禁忌证包括血小板减少、活动出血、凝血功能障碍、严重未控制的高血压、近期手术者等,但这些对确诊肺栓塞的患者多是相对禁忌证。凡经临床确诊或高度可疑急性PTE者,又无抗凝绝对禁忌证时,应立即开始足量及足够时间的肝素治疗,以提高PTE者的生存率及减少复发。在无低血压、休克和右心功能不全的肺栓塞患者可用低分子肝素代替普通肝素,但大块肺栓塞不能替代,因为在低分子肝素治疗肺栓塞的试验中未包括这些患者。因此,妊娠的前3个月和分娩前6周口服抗凝剂应改为肝素治疗,可选用皮下注射肝素或低分子肝素作为长期治疗,产后哺乳者可用口服抗凝剂,因为即使应用华法林,在乳汁中并未发现药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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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病合理用药》
书名:《心血管病合理用药》
栏目:心血管病合理用药 > 第九章 高凝状态的药物治疗 > 第二节 抗凝和抗血栓治疗的适应证
作者:张七一 宋文宣 曲彦
参编:纪霞,王晏平,王正忠,王旭,刘双梅
页码:700-702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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