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4日,戴强因患慢性乙型肝炎到汉中市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除肝炎治疗药品以外,自8月16日起至20日止每日静滴地塞米松10mg,21日至24日每日地塞米松剂量改为5mg,25日至29日未用地塞米松,30日起再次每日静滴地塞米松10mg。1999年2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结论为:治疗期间,长期、大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造成机体免疫功能障碍,发生感染,形成多发性转移性脓肿。本案患者戴强应用地塞米松后发生了颅内、眼部、肺部等多处感染,造成失明等严重后果,即与激素的应用有关。患者用药后出现左肺脓疡、左肾脓肿、颅内多发性脓肿,符合长期使用地塞米松、机体免疫功能降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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