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应按照供货商的标签或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无标签或标签模糊而无法辨认的药品不得使用。任何药品超过有效期后都不能使用,应做报废处理。有效时间:若无特殊时间规定,所有的有效期至该天的零时。因此,药品有效期为11/12/2005,它可使用至2005年11月11日的23时59分。有效周期:有效周期是从制备的时刻算起。每天或1 d(周期为24 h):药品于10/14/2005的10时制备,则有效期到10/15/2005的10时。定期进行效期检查,建立效期登记表,效期在2年内的药品及时登记,严格掌握库存的效期情况,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对已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并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报废处理,不可随意抛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