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新开办的药店,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店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药店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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