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P是随着新药评价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到基本成熟的,是与制药工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GLP这一术语起源于70年代初,新西兰是第一个正式提出这一概念的国家,它于1973年颁布了“实验室注册法”,该法涉及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记录、实验步骤、仪器和设施。1973年3月,丹麦颁布了“实验室规范”的方案,规定国家技术试验局的责任是监督和协调实验技术的应用,目的是保证安全性评价的质量控制。临床前药理‐毒理学评价的质量管理将会产生巨大作用,进而对新药评价的质量,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健康保健事业都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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