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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五、镇静催眠药的使用规定

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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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物的临床应用》
书名:《精神药物的临床应用》
栏目:精神药物的临床应用 > 第六章 镇静催眠药 > 第七节 药物管理
作者:李华芳
参编:黄继忠,沈一峰,王志阳,乔颖,江海峰
页码:323
版本:1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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