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