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办方对临床试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建立相关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缺乏对试验数据的监查,甚至有极少数申办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研究者提出与GCP相左的要求,如夸大试验药物的疗效,对其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低调处理,甚至隐瞒不报。但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资金,普遍没有为受试者购买保险,为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需要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协商,出台有关政策,保证临床试验健康和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