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12月颁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