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4日开始施行。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