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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当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时应如何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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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分类药品管理的药事法规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3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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