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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1]

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说明书的修改: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一般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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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药品专利》
书名:《实用药品专利》
栏目:实用药品专利 > 第二部分 药品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 第十一章 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作者:欧阳德方 潘卫三
参编:
页码:186-197
版本:1
出版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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